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2)

安全可控是发展人工智能基本准则(2)
2019-06-17 09:25:06 法制日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他认为,现行法律缺乏对软件或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著作权的直接规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同时涉案分析报告虽有一定独创性,但并非是软件用户感情、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将分析报告认定为作品。

卢正新还认为,虽然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由于软件使用者进行了一定投入,软件使用者应当享有一定权益。

在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看来,这一判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体现出司法机关的创新。

人工智能并非作者

自然人为创作主体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内容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现行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已经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给予充分保护,就不宜再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

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是著作权法领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至少在现阶段,人工智能还不是主体,也没必要以主体对待。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不是作品时,应该先从作品本身出发,而不是先考察是否有作者。类比摄影与相机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同样是创作的工具,作品权利与人工智能无关。权利归属的本质是赋权。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比一般意义上的作品没有特殊性,未改变由人创作的事实,只是外部力量介入的方式有了一些变化,但创作的根本还是自然人。”杨明说。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健宝认为,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作者,先评判作者还是先评判什么构成作品,哪一种分析比较方便,这是一个裁判思路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表现形式是一篇文章,从文章整体来看,可以对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保护。根据这个案件,更应该好好考虑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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