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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遇三难 法官支招巧破解(3)

2019-04-01 18:04:3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席女士的权益虽然得到维护,但是个案证据成为了决定胜败的关键,其他消费者是否能像席女士一样幸运则难以预料。”王菁璐说,微信朋友圈卖家确实不一定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规范要求并非完全适用于朋友圈卖家。

建议消费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说几句,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例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售后服务如何承担等。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都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

难题三:证据难以保存

在维权层面,目前电子证据难以确认是在举证环节中常见的问题,通过微信购物又因为聊天记录难以展现、易于丢失的特点,举证更为困难。

庄先生于2015年10月以其妻子在澳洲留学为由,进行宣传,称可以进行代购。李先生随后在庄先生处先后购买了苹果手机两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男士服装多件等物品,共计货款3万元。

不料支付后庄先生一直未予发货,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只好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与庄先生的买卖合同通过微信聊天达成,李先生因之前删除过与庄先生的聊天记录,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只能提供曾经的聊天页面截图。

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先生因无法提供其与庄先生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在庄先生未到庭应诉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李先生需承担因其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意味着他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微信聊天记录通常因为手机程序清理缓存而不复存在,因此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王菁璐提醒,买家在与微信卖家沟通时应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微信语音并不利于作为证据使用,也难以导出备案,而通过微信发送的图片则会因为微信程序清理缓存而丢失。如遇到卖家发送语音信息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发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复对方语音的内容来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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