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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遇三难 法官支招巧破解

2019-04-01 18:04:3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微信购物遇三难法官支招巧破解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微信购物现如今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有的是通过公众号自带的购买链接,有的是第三方公司开发的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的购物平台,例如微商城、微店等,还有的则是微信个人用户通过朋友圈功能向自己微信好友传播商品信息的朋友圈购物模式。

微信购物方便快捷,不过作为消费者,最担心的还是这些微信购物渠道靠谱吗?售后服务有保障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上述的前两种类型经营者大多是经过实名认证的商家或个人,均纳入新近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范范畴,实践中引发的纠纷较少,且事实认定较为清晰,消费者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而通过朋友圈购物引发的纠纷却有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消费者败诉率较高,面临着商家主体确认难、售后难、举证难的困境。

难题一:主体难以确定

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微信名为“亲爱的辣白菜”的好友,“亲爱的辣白菜”经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化妆品、女士皮包等海外代购信息。蒋先生于2017年4月9日通过“亲爱的辣白菜”购买了某奢侈品品牌皮包,支付货款两万元,卖家承诺于同年4月13日发货。但卖家却在同年4月12日通知蒋先生其货物被机场海关暂扣。一年多过去了,“亲爱的辣白菜”仍未向蒋先生交付货物,蒋先生遂诉至法院。

立案时,蒋先生仅知晓卖家名为韩某,无法提供韩某的身份证号,亦不知晓韩某是否为“亲爱的辣白菜”的真实姓名。经审理查明,蒋先生提供的韩某的电话号码不是韩某所有,“亲爱的辣白菜”也并非微信实名认证用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朝阳法院法官王菁璐说,在蒋先生无法提供韩某身份证号的情况下,该案的被告并不明确,法院释明利害关系后,蒋先生无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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