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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套路贷”的套路(3)

2019-02-27 16:25:46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为了解决表面上的燃眉之急,掉入债务深渊。比如,在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初始借款1万元,为了还款,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向6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债务累积达1650万元。

软硬兼施侵占财产。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侵占受害人财产。

如何增强识别和防范能力

“套路贷”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一些群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用钱心切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进行认真审核。曾海燕介绍,针对“房贷”类、“车贷”类和“现金贷”类等几种常见的“套路贷”犯罪类型,公安机关为广大公众总结了“三要三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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