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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他人密码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如何定性(2)

2019-02-19 09:29:02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窃取钱款的途径是否影响案件定性,即从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和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转账是否在定性上有所区别?有人认为,诈骗罪的对象是自然人,机器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因此该类犯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也有人认为,不论手机及支付密码是以何种方式获取,如果资金从他人绑定的银行卡内转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资金系从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内转出,因与金融机构信用卡没有直接关联,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对此,笔者认为,支付密码的获得方式以及转账渠道均不影响案件定性。对“获取他人支付密码后私自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获利”应定性为盗窃罪,适用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其一,判断案件的被害人是区分该类行为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该类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为实质上的被害人。通过对交易结构的解析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与银行卡绑定初始时会进行身份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卡号、银行卡密码等银行卡信息资料,从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快捷支付通道。但根据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协议,这种授权是一次性完成的,此后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均不负身份验证和审核的义务,即此后的任何转账操作抑或修改支付密码的操作均默认为用户本人行为。这种快捷支付模式已经广为交易双方接受,并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认可。刑事上对此应当保持谦抑。在民事行政领域均免责的前提下,刑事不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附加后续的审核义务。因此在这种接受指令即转账放款的行为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均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其并非被害人。相反从受损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所有人才是实质的被害人。根据相关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协议,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和密码的责任,若因相关账户及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均由用户本人自行承担。用户既然进行了账户注册和绑卡操作,即表示受该协议约束并承担相应责任。故当其账户及密码被他人获取,并进行了转账操作,用户本人应当对其保管不善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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