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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将取消评著名商标 专家建议相关法规需废止(6)

2019-01-24 13:21:4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实际上,取消著名商标评比的举措此前已经开始。

2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经梳理,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3部。截至目前,已经完成废止工作的地方有4个,分别是湖北省、河北省、浙江省和成都市。

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督促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函发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长春市、吉林市。

对此,刘俊海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建议尽快废止评选驰名商标的全部地方性法规规章,毕竟这些法规规章与广告法和商标法都有冲突。评选驰名商标不是政府行为,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也不能削弱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话语权,这是最大的问题。

“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是经过市场几十年、上百年的沉淀,产品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受到尊重,自然而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建议,未来可以在国家立法层面,比如商标法中,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不能评选驰名商标和著名品牌,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要回归市场、回归消费者。

邱宝昌的建议是,政府认定驰名商标具有历史阶段性,当时是为了鼓励大家创名牌、鼓励发展地方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完善,政府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也要成为历史,改为由消费者群体决定一个产品是否是驰名商标。

“相关法规该废止就要废止,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清理有关规范。同时,从法律角度看,要建规立制,对违规企业应予以惩罚。”邱宝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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