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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乱象何时休? 相关法律滞后监管存漏洞(3)

2019-01-15 09:14:5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维权举证难。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合同消费,但大多数预付费消费都不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多采取口头形式约定,商家很少提供书面合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往往因缺乏有力证据而处于维权难的境地。

规范预付费消费未有统一法律

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对预付费消费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预付费消费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目前关于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没有结合预付费消费的特点针对性地对发卡主体和发卡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在规范预付卡的过程中缺乏可行性与时效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也缺乏力度。”陈音江坦陈,民法总则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有着特殊性的预付费消费纠纷往往很难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方面显得捉襟见肘。

陈音江介绍,目前我国对于预付费市场的监管采取的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分开监管的模式。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管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售。《意见》规定的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及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只需要简单的拆分和多次购买就可进行规避。同时《意见》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使其对商业预付卡的规制流于表面,操作性不强。

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发行预付卡需在发行后30日内到商务部门备案,并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可现实中,企业备不备案基本靠自愿自律,资金使用并无跟踪监管,实践证明存在诸多漏洞并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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