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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方面,《意见》建议,优化符合支农支小定位的股权基础,探索引进具备实力、治理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注重选聘具有“三农”和小微企业业务背景的董事。
对于农商行的主管机构省联社,《意见》指出,省联社应注重发挥对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支小定位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改进履职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对农村商业银行偏离定位的,应坚决纠正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对相关高管人员实施问责。辖内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支小政策落实情况、具体效果以及省联社采取的相应措施,应作为监管部门对省联社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足够权重。
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供给,对经营前景较好的不盲目抽贷、断贷
对于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的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确保“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贷款增速和占各项贷款比例稳中有升,辖内农户和小微企业建档评级覆盖面和授信户数有效增加。对有融资需求的“三农”和小微企业客户,应根据其财务、诚信和管理情况综合进行风险判断,科学降低对抵质押担保的依赖。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客观对待“三农”和小微企业出现的暂时性还款困难,对经营前景较好的不盲目抽贷、断贷。
具体到各项数据方面,农商行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涉农贷款期末余额+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重复部分)/各项贷款期末余额)的目标值为逐年上升直至超过80%,相比之下,大额贷款(大额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占比的目标值为逐年下降直至低于30%。
《意见》指出,农商行应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应提前准备、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除此之外,还应规范贷款行为,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