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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尺(2)

2019-01-11 09:27:4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土地制度改革一直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的发展,土地的价值逐渐被市场发现,逐渐释放出来。但是,因为在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下各种土地法律的规定造成的产权模糊,不仅阻碍了土地的交易,而且滋生了各种腐败。所以,土地制度的改革过程,就是遵循科斯定理,朝着产权逐渐明晰的方向进行的。

以农村集体土地为例。虽然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包产到户,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部分农村土地的产权,从而释放了生产力,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逐渐暴露出产权不够清晰对交易的损害、对农民权益的损害以及滋生的腐败。按照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到各种限制,比如,农民进城落户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农民不能直接向外部人转让承包地。在这样的权利制度安排下,权利的所有人不仅不能自由地交易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可能因为自己的某种合法、合理的行为(进城落户)而丧失自己的权利。这样的权利离科斯定理所描述的完整的产权相差太远,因而难以促成有效率的权利的交易,甚至滋生了腐败。比如,农民甲希望以50万的价格转让其承包经营权,潜在的买家乙对其承包经营权的估值是70万。如果甲的承包经营权是完整的权利,按照科斯定理,甲和乙之间就可以通过谈判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交易,交易的价格介于50万和70万之间。交易的结果对双方都有利,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但是,土地承包法阻止了私人之间的交易,而是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种模糊的产权形式把交易权配置给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模糊的机构。结果是,农民甲必须先把产权交给集体,然后,由集体把产权交易给买方乙。这种违背科斯定理的制度安排不仅阻碍了交易,而且滋生了腐败。因为掌管集体经济组织控制权的村级干部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信息的不对称分别影响甲与乙的部分利益,比如以40万从甲手中收回土地承包权,再以70万出售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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