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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发布:应持视听许可证,节目先审后播(3)

2019-01-09 17:31:4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6.对不遵守本规范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上传(合作)账户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主体,应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对机构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简称PGC),应当核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对个人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简称UGC),应当核实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

2.网络短视频平台对在本平台注册的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应当与其先签署体现本《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方可开通上传功能。

3.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平台应当监督其上传的节目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对超出许可范围上传节目的,应当停止与其合作。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素材,供平台审查通过后,在授权情况下使用。

4.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

5.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对被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

6.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三、内容管理规范

1.网络短视频平台在内容版面设置上,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正向议题设置,加强正能量内容建设和储备。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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