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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发布:应持视听许可证,节目先审后播

2019-01-09 17:31:4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规范》明确6点总体要求:

一是规定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是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

三是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

四是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

五是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同步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核员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

六是对不遵守本规范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对上传(合作)主体做出了规范。其中包括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机构和个人账户需先签署《规范》要求的合作协议才可开通上传功能;对持证的PGC机构,平台监督上传节目内容,超出许可范围的,停止合作;未持证的PGC机构,上传的节目只能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节目素材,供平台审查通过后,在授权情况下使用;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实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在内容管理规范方面,《规范》要求,在内容版面设置上,应当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正向议题设置,加强正能量内容建设和储备。同时,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转发UGC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在未得到PGC机构提供的版权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转发PGC机构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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