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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发布:应持视听许可证,节目先审后播(2)

2019-01-09 17:31:4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此外,内容管理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新闻节目管理规定,不得转发UGC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尚未核实是否具有视听新闻节目首发资质的PGC机构上传的时政类、社会类新闻短视频节目。不得转发国家尚未批准播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中的片段,以及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中的片段。对节目内容的审核,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的内容标准进行。

技术管理规范方面,《规范》要求,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合理设计智能推送程序,优先推荐正能量内容。还应当采用新技术手段,如用户画像、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确保落实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也应当建立,具体来说,是采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人在线时间予以限制,设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系统,有效防止未成人沉迷短视频。 

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全文:

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规范。

一、总体规范

1.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2.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

3.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

4.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平台上播出的所有短视频均应经内容审核后方可播出,包括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

5.网络平台开展短视频服务,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同步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审核员数量与上传和播出的短视频条数应当相匹配。原则上,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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