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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列明了若干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五)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驻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其教职工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减半缴纳;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