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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起,山东省济南市一直沿用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规范了收费名称,扩大了适用范围,制定了济南新的减免条款等。
《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办法》中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修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济南市规定,凡在该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对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评估并出具意见后,依据该办法单项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对工业燃气设备、酒店厨房、写字楼食堂、超市熟食加工间等不适宜以建筑面积计收的非住宅单项供气建设项目,供气专项配套费按照设计用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00元/Nm3/h。
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