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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衔接方案出炉:年终奖个税优惠可再用3年

2018-12-28 09:45:2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2月27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12月24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国务院新闻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透露,为了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将总体上平移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并根据税法的修改情况对几项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和衔接安排。

本次新个税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明确纳税人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使得不少工薪族一度担心此前9号文中明确的年终奖个税缴纳办法会作废,而将年终奖一同纳入年度综合所得,最后增加了奖金的个税缴纳额。

此前,财政部对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是2005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

9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其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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