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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引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2)

2018-12-27 09:22:47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从2013年版到2018年版,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瘦身”,特别管理措施缩减76.3%,其中禁止类缩减36.8%;特别管理措施所涉及的行业大类(领域)从57个减少到32个,缩减43.9%。随着中国自贸试验区1+3+7+海南全岛自贸试验区的布局展开,自贸试验区单方面自主对外开放的外商投资准入开放度逐渐提高,为完善改革开放空间布局,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进行了有效探索和试验。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创新试验。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深化与扩大开放相适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主体任务之一,也是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主要路径之一。从治理体系层面考察,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立了公开透明、法治规范、有限管理的治理理念,其实质功能是在开放经济环境下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实现投资便利化。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除了负面清单文本,与之配套的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条款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实施政务公开,管理规则和流程等信息公开透明,按照国际化、法治化要求建立了开放、透明、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

向全国复制推广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关系。2015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做出界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意见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6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意见的部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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