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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记者:刚才提到新的个税实施条例中有对境外人士继续有优惠的安排,我们对比了以前的政策,还有征求意见稿,发现在表述上、具体的政策方面有一些变化,包括免税的年限,从过去的5年变成6年,请您对新的政策进行一下解读。谢谢。
程丽华:我们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考虑了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作出了一些优惠的安排。
新税法对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作了调整,由一年调到183天。为了吸引境外人才,并维持政策预期稳定,新条例平移了原来条例中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免税规定,并适当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简化了免税办理手续。也就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原来的条例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由构成居民个人不满五年,放宽到构成居民个人连续不满六年,又放宽了一年。
二是明确在构成居民个人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简化了管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
按照上述规定,对来华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有利于扩大开放和吸引境外人才。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今天已经是12月24日了,距离1月1日没剩几天了。请问对于1月初就要发工资的单位来说,他们还来得及享受我们的专项附加扣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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