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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啥填写?
首次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需填报《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比照“三险一金”扣除模式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如何填写?
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3、能修改吗?
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4、哪些范围?
个税专项扣除信息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
5、如何办税?
在办税方式上,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在网页上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摘录的主要内容。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前,该文件曾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两份文件均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