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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补偿标准偏低,学者:建议建立市场价格补偿分配机制

2018-12-24 09:32:1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现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1998年8月全面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现任中农办副主任、农业部副部长韩俊曾指出,征地制度改革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

可以看到的是,此次草案的修订对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程序及征地补偿标准方面都给予了重新界定。不过学术界对草案仍有不同建议。

如何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仍存疑

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程雪阳指出,土地管理法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标没有问题,现在有争议的地方是,到底哪些集体土地可以算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程雪阳表示,有一种理论认为应当遵从“圈内圈外论”,即只要是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都必须征收为国家所有,然后这些土地方可入市。2017年5月份国土部的草案采用的是这种方案;第二种意见是,“成片开发征收论”,即凡是要成片开发的区域,政府先征收为国家所有(通常是指各种新城,开发区),其他不是成片开发的,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司法部今年5月份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这种方案;还有第三种意见是,只有具体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为国家所有,其他的集体建设用地,都无需征收为国有就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种意见为法学界很多学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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