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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监管部门不能只是重制度建设,还须更加关注法规、制度的贯彻与落实。以共享单车为例,上述指导意见中有关押金监管的规定是否沦为了一纸空文?目前除摩拜、哈罗单车基本实现免押金运营模式外,在共享汽车等其他共享经济领域,仍普遍存在押金模式,这些领域的用户押金是否处在绝对安全状态,能够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从一些新闻报道来看,情况未必乐观。
当然,新的经济业态会产生新的管理难题,比如网约车行业,就涉及交通、公安、工信等部门;共享单车行业因为有押金存在,对其监管还涉及到金融部门;共享住宿涉及公安、消防、卫生管理部门等,那么究竟由谁来牵头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监管,所谓的齐抓共管,最终会不会变为“九龙治水”——谁都不管?
进一步来说,如果说在传统经济领域,以往我国监管部门可以向发达国家借鉴这样那样的先进管理经验,那么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我国已是全球网民最多、互联网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可供我国监管部门借鉴和学习的现成样本很少,这也就到了考验我国监管部门管理者智慧的时候了。
总之,面对形形色色的共享经济,乃至以后还将不断出现的新的互联网经济业态,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还是要及早进行研判,如果其牵涉公共利益、事关公众资金安全,那么监管部门要适时出手给予引导和规范,尤其把准脉开出药方后,还要及时督促被监管者服用,从而达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之功效,而不是任其在资本的裹挟下,在市场上左冲右突留下一地狼藉后才不得不出手收拾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