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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规定难以适用,政策改革滞后于发展
数字税似乎已箭在弦上,但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其还存在许多待解的“方程”。臧建文说,世界各国和地区通用的税收原则是,应在利润产生地征税,这一规定却很难适用于数字税。
“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的特点,许多数字服务通常会跨越一个甚至多个国家或地区。因此,这类公司的利润来源地难以被明确界定。如果连地域都没法确定,又如何合理、合法收税呢?”臧建文反问道。在他看来,在信息时代,企业的盈利模式越来越依赖数字信息等无形资源,但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并未与时俱进,相关政策改革的步伐已落后于时代发展。
在臧建文等业内专家眼里,与实体企业相比,互联网科技企业(包括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因其经营范围全球化、盈利模式数字化等经营特征,在规模增长、税收负担等方面,已经享有了较大的优势,这反而凸显出当前世界税收制度的不公平。“各国更应尝试构建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税收制度,这才是题中之义,而非单纯地征收一点点税金。”臧建文说。
征数字税是趋势,但短期内我国不会征收
数据显示,未来若开征数字税,英国政府预计每年可增加5亿美元的收入。“虽然数额不大,但会产生较强的示范效应。”臧建文分析说,征收数字税将成为一种大趋势,立法收税的行为将体现IT等数字企业的税收贡献公平,长远来看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均衡发展。
财政部发布的《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显示,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在检查中也发现,在互联网行业中,部分企业存在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对此,臧建文分析,这意味着未来政府有可能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税收稽查力度。“但这不意味着中国会马上出台数字税政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尤其是跨国数字企业数量增多,不排除未来政府会对谷歌、脸书等国际巨头征收数字服务税。但短期内,随着税收收入主体由企业间接税向居民直接税转移,我国推出此类间接税政策的可能性较小。”(记者 孙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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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讯: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开幕430余家企业参展) 浙江在线乌镇11月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石潇俊 申思婕)11月6日上午9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