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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外开放不断落实,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意见稿发布(19)

2018-11-29 09:39:45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九)责令限期撤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十)暂停受理增设机构的申请;

(十一)对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

(十二)派驻特别监管人员,对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提高有关监管报表的报送频度;

(十四)银保监会采取的其他特别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与治理架构,建立管理、业务、人员和信息等风险隔离机制,确保各自的机构名称、产品和对外营业场所有所区分,实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

第七十五条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二)经营策略的重大调整;

(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期暂停营业2日以内,应当提前7日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重要董事会决议;

(五)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六)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以及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变更;

(七)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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