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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双重目标下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8-11-26 14:05:35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在过去的40年发展历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地方。如,国有企业的性质论证贫乏、体制机制仍然不顺等。在新时期,追求政治社会责任和经济利润目标这一双重目标业已成为国有企业进行下一步改革和创新的内在动力。因而,国有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就首先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定位,根据国有企业的涉及领域及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来对其进行必要的经营目标分类管理,有的放矢地确定其经营目标与考核指标,而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成为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理性选择,可以实现兼顾经济目标和政治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边界

不论什么经济理论,它只有能有效地解释真实世界,作为政策指导,能有效地增强经济实力,才是有用的理论。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和威廉姆森等对所有权有深入的研究。到了20世纪70年代,又发展出两条研究主线:一条是研究完全契约 (complete contract)条件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理论;另一条是研究不完全契约 (incomplete contract)下的激励问题,主要代表有哈特等提出的剩余控制权理论,以及威廉姆森提出的交易成本经济学,这些都是隐含在私有企业之中的。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存在一些由政府拥有和控制的企业,我们将这类企业称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国家或政府的企业”,这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共性。当然,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目标、经济和社会作用等又存在一些重大差异,这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个性问题。

简言之,国有企业就是国家或者政府企业,它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同时又具有它的特殊性,这表现在它的国有性质上。这个定义虽然简单,但却非常重要。国有企业改革许多理论纷争本质上都与没有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是国家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有关,是国家所有权(state ownership)的具体体现,与私有产权(private ownership)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理论的研究核心无非是两个问题:第一,国家或政府为什么要建立国有企业?第二,国家或政府如何治理国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出资人可以作为股东,而政府可以作为监管者和财政管理者。实际上,不少国有企业改革论都否定国有企业承担一定政治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而现实中国有企业实实在在是在承载着这些责任,这就是其特殊性之所在。由此,国有企业既要像所有企业那样追逐利润,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目标,又要实现一定的政治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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