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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客户经理劝购百万理财损失75% 建行被判赔四成(3)

2018-11-21 10:27:5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定建行越秀支行监管不力,与原告财产损失无主要、直接关联

对于建行越秀支行及其下属支行此次暴露的问题,建行、监管部门和法院均没有将其定性为飞单。

顾名思义,飞单指的是银行内部销售人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通过内外勾结的行为,诱导本行客户购买非本行理财产品或其他产品的行为。而此次违规推荐销售涉及多家支行、数十位客户经理。

根据前述分管纪检、信访的建行越秀支行管理人员王坤陈述,2016年,由于多人前往建行越秀支行上访,他和时任越秀支行副行长吴明(化名)召集相关客户经理召开会议说清科凯盛基金这件事。王坤表示,“这个事情是支行让大家做的,责任在支行不再个人”这种说法,一方面为了安抚信访人,一方面为了安抚客户经理,当时省分行成立了处置小组,处置小组明确这个事情责任在支行,跟客户经理没关系,没有将客户经理推荐费建行代销产品定性为飞单责任。

建行越秀支行时任副行长吴明也在陈述中提到,2016年其分管风险,参与君麟公司不良贷款的追收,2016年春节前根据支行要求,其与书记主持召开了关于清科凯盛基金问题的会议,主要是对客户经理情绪进行安抚,当时是说“在这个事情上只要是按支行的要求做相关工作,那么就不会追究责任”。

也正是在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禁止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不过,建行越秀支行和广东省分行的代理人在辩护时认为,即使经调查确认涉嫌违规推荐的客户经理存在违规推荐行为,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本案中被告建行越秀支行没代销案涉基金,也没有就推荐案涉基金下达过任何文件,员工涉嫌推荐行为,没有单位授权。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签约场所和时间,涉嫌员工也没有以被告建行越秀支行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和入伙协议。案涉基金并非银行经营活动,不是涉嫌推荐的银行员工的工作任务,与其履行职务和完成工作任务没有任何关系。

建行方面代理人还表示,员工的个人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无论是谁向投资者推荐了案涉基金,最终决定人都是原告,原告对其投资应当有合理预判和审査义务,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案涉原告投资款均由原告亲自转账至合伙企业名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综合分析,清科凯盛基金不属于建行总行批准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被告建行越秀支行存在对员工行为和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以及对被告清科公司等筹措资金过程中缺乏跟踪监督,未能及时发现被基金机构宣传资料冠以“该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在发现他人利用建行名义对外宣传营销时未果断制止或采取法律措施维权,上述问题的出现,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关联,但非主要的、直接的原因。

一审还认为,建行广东省分行是被告建行越秀支行的上级行,未有充分证据显示建行省分行实施了侵害原告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诉请被告建行省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多位投资人表示不满意判决结果,但已决定不再上诉

11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清科公司、君麟公司、建行越秀支行的责任依法按责分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科公司、君麟公司向原告赔偿剩余投资款(即75%)和相应损失(从基金产品签约至产品到期以签约投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产品到期日起到2017年1月26日止以签约投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7日起以签约投资款本金75%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建行越秀支行对上述义务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多位投资人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对于这个结果并不满意。

一位曾在建行德政路支行看了产品宣传单,到中山二路支行签约购买基金产品的投资人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刚拿到判决书时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但是下一步还是要看大家的意见。

王桂芬在今年已经两次住院,她向澎湃新闻表示,对这个结果还是非常难过,毕竟一生的血汗钱没了,但女儿叫她不要抗争了。

不过,澎湃新闻最新从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处获悉,经过大家开会沟通,目前意见已经基本统一,选择不上诉。

(责任编辑:任宪奎 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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