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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钟蓉萨 ⊙记者 金苹苹 吴晓婧 ○编辑 杨刚 随着FOF产品和养老目标基金等长期配置型资金的逐步入市,以及社保、保险等资产配置需求的增加,机构投资者正逐步成为市场的主要配置力量
自公募FoF产品推出至今,市场对公募产品的业绩表现褒贬不一。不少投资者将FoF产品视为万能药,认为FoF产品在任何市场行情下都应该表现优于其他类基金,倾向将多资产配置型FoF产品与单资产基金产品做比较
⊙记者 赵明超 ○编辑 张亦文 市场调整叠加多起“黑天鹅”事件,让上半年表现抢眼的医药股急转直下,医药主题基金净值遭遇大幅回撤。数据显示,最近一个月来,医药主题基金调整幅度高达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