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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个人破产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吗?(3)

2018-11-14 17:32:0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毋庸讳言,任何制度的有效实施,都是制度、技术与自律合力形成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我不否认技术层面信用征收体系对于个人破产制度高效运行的重要意义,我更不否认道德层面低素质社会可能会面临的人人逃债、欠债为王的可能。但我更想强调的是,从技术层面,如果说十年二十年前我国信用体系还难以建立,在今天互联网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日新月异的时代,这将完全不成问题;从道德层面,固然我们难以一夜之间让神州上下人人温文尔雅、彬彬有礼,但科学的制度设计加上高科技的技术限制,必然会让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我在回答前述提问时,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在实践中逐步调整,才能日臻完善,才能将滥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我还特别强调,个人破产法立比不立好,早立比晚立好。如果现在制定个人破产法,纵然可能会有各种瑕疵,但毕竟是1.0版本,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我们总有机会进化到2.0、3.0乃至更高级的版本。如果现在不努力,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后,我们依旧求个人破产制度的1.0版本而不得。

所以,归根结底一句话:个人破产法制定的时机,绝对成熟了。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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