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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机构从“靠牌照”转向“比能力”(2)

2018-10-26 09:12:4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5方面: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京东金融研究院院长孟昭莉认为,相对于征求意见稿,《资管细则》有严有宽,具体来看落实到两个目标:一是严控市场风险。在流动性方面,强调期限匹配、保持高流动性资产、要求对资产进行质量控制;在交易结构方面,尽可能降低复杂金融结构带来的风险隐患;在交易宣传方面,要求对平台和人员进行合理约束。二是加强投资者保护。《资管细则》要求从业机构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实做细信息披露,从而在微观上构建公平、公开的资产管理法律关系。

三方面健全运作制度

过去,券商资管、公募专户、期货资管等持牌机构“各自为战”,运作管理方式也不同,对此,《资管细则》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管业务特点,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在组合投资方面,《资管细则》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5%”的比例限制,即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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