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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办法落地: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8)

2018-10-11 09:09:3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行业规则,建立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定期或者在发生特定风险时评估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结合对相关联的客户、账户持有人、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识别情况,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分析判断,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者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承认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对于新发布或者新调整的名单,从业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要求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体系的名单,从业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规定的保存范围、保存期限、技术标准,妥善保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分析、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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