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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办法落地: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6)

2018-10-11 09:09:3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除本办法和行业规则规定的必备要素信息外,从业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合理运用技术手段和理论方法进行分析,核验客户真实身份。

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应当定期或者在业务模式、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十二条 从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开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规定的特定类型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了解并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客户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和意图。

(二)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并通过合法、安全、可信的渠道取得客户身份确认信息,识别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通过合法、安全且信息来源独立的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并确保外部渠道反馈的验证信息与被验证信息之间具有一致性和唯一对应性。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登记并保存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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