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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开展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

2018-09-11 16:53:28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四)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

(五)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18年9月30日17:0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按时反馈。主承销商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中央结算公司(邮箱qyzxp2018@chinabond.com.cn;联系电话:010-88170733、88170177;传真:010-66069350);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交易商协会(邮箱qyzpjpj@nafmii.org.cn;联系电话:010-66538045;传真:010-66538035)。

三、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评价结果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发布,并纳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根据评价结果,我委将对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我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于突出问题,将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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