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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开展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

2018-09-11 16:53:28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网财经9月11日讯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将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具有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质的评级机构。

二、信用评价的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

(二)为确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17年度评价指标分为信用行为指标、业务能力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发布。

(三)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供2017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供2017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和评级机构应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瞒报、漏报、虚报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信用评价资格,并将情况记入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同时在本次评价报告中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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