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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蔡钧毅也认为,证监会此举是为了简化公司回购股票的流程,以便提高回购效率,对目前弱势市场是有一定利好效果的。
“但对于弱市中的很多股票还是要另当别论来看,因为有很多公司不进行回购,并非流程问题,而是因为没有现金。”蔡钧毅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改对于性价比好的、现金流充裕、大股东愿意回购的公司具有实质利好。
现行《公司法》为2013年12月28日修订,其中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并对公司决策程序和回购股份处理作出了规定。
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证监会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正案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
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并在2018年10月5日前,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意见。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下一步,将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双向开放,努力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