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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246号)提出,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
上述《通知》还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区、市)要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市场主体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各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工作。
设立专门的电力交易机构,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所有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典型举措。要实现发用电各方自主交易和电价由市场决定,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专门的交易场所和平台,为此需要建立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一个公开透明、功能完善、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平台,将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根据本轮电改“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思路,电改配套文件之一《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的任务。改革之前,国内的电力交易机构设在电网企业内部,这种一体化设置在市场化改革启动后广为诟病。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电网企业可能借助信息不对称优势和各种技术性手段谋求不当利益,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但要令一个原本的“内设部门”成为向所有市场主体无歧视开放的独立机构并不容易,何为“相对独立”、交易机构如何“相对独立”以及如何建立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来确保其独立,是电改过程中争议较大的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