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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间商”暗藏猫腻多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房屋中介公司的盈利模式从过去促成房屋租赁双方交易赚取中介服务费,转变为从房主处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租户从而赚取租金差价。在这种“中间商赚差价”的经营模式下,中介公司一旦违约,极有可能造成房主、租户两方受损。
针对此类案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讲解,提醒广大房主、租户多加谨慎,避免损失发生。
中介停付租金租户被撵
小朱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该中介公司,租期为两年,约定逾期30日未交房租,小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介公司按月租金额的两倍向小朱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九个月后,中介公司未再支付租金,现该房屋由租户小陈实际居住使用。诉讼中,小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同时要求中介公司与小陈腾退房屋。小陈则主张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小朱与中介公司的合同解除后,小陈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小陈负有腾退涉案房屋的义务,判令中介公司向小朱支付应付未付的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另一起案件中,小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小王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费及押金。但租赁期未满时,房主小武因未收到中介公司的租金,报警要求小王腾退房屋,小王无奈只得从该房屋内搬出。此时中介公司门店已经人去楼空,小王只得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应返还小王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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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8000多万人口,4000万个家庭,只有45%的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剩下55%的家庭则长期租房住。为什么德国人如此热衷于租赁?他们不担心租金暴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