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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要看清这背后存在的雷区

2018-09-03 16:45:32    北京晨报网  参与评论()人

醒醒吧,看清假离婚背后的雷区  

此前,有人发帖称丈夫以给孩子上北京户口为由提出“假离婚”,等孩子落户成功后,前夫却拒绝复婚,她这才发现对方已经另有新欢,且女方已有身孕。“假离婚”的现象已不罕见,但“假离婚”背后映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房山法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予以阐释。

案例一:

夫妻为二孩上户口协议“假离婚”

事后丈夫索要大儿子抚养权

案情回顾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张甲。2009年1月,为了给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户口,张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协议“假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张乙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名下房产一套,由张先生负担房贷月供一万余元。

现如今,大儿子张甲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小儿子张乙跟随罗女士生活,但是,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导致彼此产生矛盾。

张先生认为,罗女士现虽租住在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内,但由于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雇佣了三名保姆照看连同张乙在内的四名孩子,保姆费及四个孩子的平时花销不低,加上罗女士有宗教信仰,张先生觉着这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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