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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7月13日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从2019 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总计四类大额交易。
所谓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
具体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上报的大额交易包括四类: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 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大额交易的报告义务是由金融机构来执行的。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几乎感受不到上报大额交易报告的要求。
2016年末,央行调整了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原本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自然人大额跨境转账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20万元”。而最新公布的非银支付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与新规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