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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解读: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要求。
一般而言,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保险公司经营规模和时间相对较长,经验较为丰富,取消设立前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节省了公司设立的时间成本,无疑能够吸引更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其经营理念、产品与经营策略等都会有市场溢出效应,也将促进中资公司的转型与发展。
12. 支持外资设立合资人身险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
解读:50%到51%的转变,虽然仅仅相差1%,但意味着外资公司有了占据主导权的可能性,可以按照其经营理念进行经营运作,从而减少内耗,增强公司发展的积极性。
就当前而言,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东构成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外国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与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合资成立寿险公司,二是外资公司与国内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在现有的26家外资寿险公司中,除了友邦保险、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人寿这三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特例外,一般情况下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比例均未超过50%。
银保监会在5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已将这一条款进行了落实。
13. 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解读:由5年后不设限到争取3年内不设限体现了在部分对外开放的部署方面,上海始终勇于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