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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的最初受益者和最大受益者
“仿制药”这个概念并非印度的发明,而是最早实施专利战略的美国。
美国一贯不遗余力推动专利政策,维护和巩固本国科技强国的优势。其不断完善药品专利制度体系,以适应国家、社会、时代的发展需要。
1984年,美国约150种常用药专利到期。按当时法规,如果其他厂家想生产这些药品,需按新药标准重新申请新专利。这时,“哈茨·沃克曼法案(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诞生,新厂家只需证明自己的“仿制药”产品与原药生物活性相当。无需支付专利费,减少了临床试验的费用,简化了申请手续,“仿制药”平均价格只有专利药的20%~40%,有的甚至相差10倍以上,极大利好了社会中下层人民福祉。
可以说,美国患者是仿制药最初的受益者。而印度却成为其最大受益者。
通过对仿制药规则的巧妙利用,印度专利法中规定“保护整个生产工艺和过程,但如果工艺和过程发生改变,其相应的产品并不受到原专利的约束”。于是,印度企业采取“反流程工艺”,将西方专利药物工艺略加改造,或添加一些所谓活性成分,获得印度称之为“简明新药”的专利,以低价在全球销售。
制度宽松使印度仿制药快速扩张,并成为全世界低成本高品质药品的主要制造商和供应商。20世纪末,印度药品50%以上供出口,成为世界上第三大药品生产商、全球药品出口大国,其中大部分为仿制药。制药行业不仅成为印度经济增长的亮点,也为无力购买昂贵药品的非洲贫穷国家提供了更好选择。印度甚至被称为“第三世界药房”。
不得不加入的WTO和不得不改的专利法
可想而知,对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印度一开始是拒绝的。但在上世纪80年代遭遇经济滑坡之后,1991年印度爆发国际收支危机,不得不面对强烈需要经济改革和加入WTO这一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