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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前,应选择一家已完成H股“全流通”技术和制度准备的境外券商,作为其所有股份交易结算的境外代理券商,并选择一家已完成H股“全流通”技术和制度准备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其境内托管证券公司。
此外,为落实外汇管理相关要求,每家试点公司应指定唯一一家境内证券公司托管其境内投资者持有的试点股份。
问题二:证券公司如何参与业务?
《业务指南》第二章指出,境内证券公司和境外代理券商参与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都须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H股“全流通”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试点期间,境内证券公司使用深市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而境外代理券商则应使用现有B转H业务备付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作为H股“全流通”相应账户。
问题三:专用账户是否只能用于减持?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在第三章“账户安排”中,《业务指南》规定,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其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后,方可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卖出其持有的H股“全流通”证券。
在第八章“清算交收与风险管理措施”中,又从另一角度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交易指令。试点期间只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投资者不得卖空。
这与4月20日公布的《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此外,证监会在2017年12月29日的答记者问中就已经指出,“全流通”试点仅限于原股东减持和增持本公司H股。试点企业相关股东先期可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待相关技术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开通增持本公司H股的功能。
问题四:投资者如何参与全流通的H股交易?
投资者获得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后,可赴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和办理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含有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