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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为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2018-05-22 09:13:19      参与评论()人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文文本】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提交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相关公证、认证要求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境外发行存托凭证】以集中登记、存管在本公司的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登记结算事宜,适用本公司有关规定。

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事宜,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证监会批准】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二〇××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

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工作部署,规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CDR)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研究起草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

《细则》按照参照 A 股现行业务做法的原则,对 CDR 各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和有关部署,本公司未来可逐步增加对 CDR 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届时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计四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自律管理原则。

第二章“证券账户、登记与存管”,主要规定了 CDR 的证券账户设臵、存管方式、登记效力、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公司行为处理、退出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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