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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为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2018-05-22 09:13:19      参与评论()人

存托人未按规定办理退出登记,本公司将其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存托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发行失败处理】本公司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业务时,如出现发行失败的情况,存托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存托凭证份额注销以及协助募集资金的退款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结算币种】存托凭证通过本公司进行结算的,应当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第十七条【结算方式】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存托凭证的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十八条【分级结算】存托凭证的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存托凭证和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其客户之间的存托凭证和资金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九条【违约处臵】结算参与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证券或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参照A股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臵。

第二十条【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与本公司完成存托凭证交易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一条【风险财务资源】对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存托凭证涉及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按照债券以外其它品种的比例计收,涉及的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权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税费与风险基金】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其他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存托凭证相关税收安排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纠错处理与免责】因不可抗力、交易登记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存托凭证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的,本公司与相关机构核对一致后进行更正。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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