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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为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

2018-05-22 09:13:19      参与评论()人

第八条【服务协议】存托人在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初始登记】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存托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相关规定提交初始登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

第十条【初始登记材料】存托人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

(三)证券登记申请;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变更登记】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凭证,本公司根据存托凭证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对于协议转让、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以及因协助执行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根据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本公司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转换业务涉及的存托凭证份额变更登记,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司行为】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行为涉及存托人与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收付以人民币完成。

第十三条【持有人名册及查询服务】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凭证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退出登记】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后,存托人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

本公司在结清与存托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存托人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存托人。

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维护等相应职责由存托人直接承担,存托凭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存托人主张相应权利。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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