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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业务迎两项新规,管理人需每半年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2018-05-12 22:17:0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新规第四章涉及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规定管理人应当根据初步划分的专项计划风险分类情况,组织对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进行排查。风险排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数量甚至也有要求,第29条中规定,管理人每年采取现场方式进行风险排查的关注类专项计划个数不得少于当年末管理的全部关注类专项计划个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所规定的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也是《风险管理指引》中的一项重点。

新规建立了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沪深两市交易所均规定,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首次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则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此外,管理人应就风险类和违约类专项计划化解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临时报告。

第五章和第七章则分别对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以及自律监管进行了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比较后发现,两家交易所在《风险管理指引》中的规定同样保持了高度一致,仅在第56条中有所区别。与《定期报告指引》的差异类似,深交所在规定中仅明确,违反规定的将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而上证所则列举了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要求公开致歉、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并可提请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等措施。”

上证所表示,新规的发布实施将落实市场参与机构的主体责任,增强各方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的意识,督促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通过落实指引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现信用风险控制重心前移,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机制,深化落实交易所一线监管与风险防控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风险管理指引》和《定期报告指引》的发布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引导管理人、相关市场参与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市场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截至2018年4月底,深交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数量242只,挂牌总面值2174亿元。下一步,深交所将在推动利用资产证券化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不断强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管理力度,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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