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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业务迎两项新规,管理人需每半年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2018-05-12 22:17:0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ABS业务迎来两项细化新规。

5月11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通常说的ABS,是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的一种,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用来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现金流用来支付收益。

有就职于某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这两项新规对于ABS业务来说并没有实质影响,主要是从合规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今天发的这两个文件,一方面是对信息披露的格式进行了规范,之前没有专门的模板,没有统一规定。另一方面,对存续期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了。这两块合规要求提升之后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位业内人士这样说道。

澎湃新闻记者比较了沪深两所发布的《定期报告指引》,除个别条款外,其他内容均保持一致。内容上看,《定期报告指引》共有四章,具体设置了64项条款,要求非常细化。

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为规定的重点。

第二章对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内容与格式进行了规范,一些规定非常细致,例如,封面需要标有哪些字样、目录应当表明章节标题及对应页码等。

大体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需要披露专项计划基本情况、业务参与人履约情况、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变化情况、资金收支与投资管理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情况、增信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这六大方面。

此外,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审计意见、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所进行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内容等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也需要进行披露。

第三章则是对年度托管报告内容与格式做出规范。

对于托管人,《定期报告指引》规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专项计划资产隔离情况、监督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运作情况、专项计划资金运用、处分情况等四大方面内容。

对比两家交易所的规定,澎湃新闻记者发现,仅有一条内容有所差异。深交所在第61条中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指引、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相关协议约定等行为,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而上证所则在第10条中介绍了对违反规定者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本所可以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的,上报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上证所表示,《定期报告指引》以帮助投资者有效投资决策和强化风险揭示为导向,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的总体披露原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格式,聚焦披露重点,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为管理人、托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提供便利,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

至于同日发布的《风险管理指引》,共设八章、61条,要求同样十分细化。

总的来看,《风险管理指引》建立了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落实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强调以管理人为核心,各市场参与机构积极配合,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另一方面,以尽早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为目标,更加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监测、排查和预警。此外,新规以信用风险为导向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进行分类,做出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并要求管理人每半年提交信用风险管理定期报告,以及不定期提交临时信用风险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状况。

在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中,新规建立了以管理人为核心的系统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参与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主要是对信用风险监测与分类进行了规定,搭建了以信用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管理体系。根据风险程度高低,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和违约类。管理人应当按照指引规定,根据风险监测和排查结果对专项计划实施分类管理。

新规第四章涉及信用风险排查与预警,规定管理人应当根据初步划分的专项计划风险分类情况,组织对专项计划信用风险状况及程度进行排查。风险排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数量甚至也有要求,第29条中规定,管理人每年采取现场方式进行风险排查的关注类专项计划个数不得少于当年末管理的全部关注类专项计划个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所规定的信用风险管理报告,也是《风险管理指引》中的一项重点。

新规建立了定期与不定期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沪深两市交易所均规定,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首次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则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此外,管理人应就风险类和违约类专项计划化解处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交临时报告。

第五章和第七章则分别对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以及自律监管进行了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比较后发现,两家交易所在《风险管理指引》中的规定同样保持了高度一致,仅在第56条中有所区别。与《定期报告指引》的差异类似,深交所在规定中仅明确,违反规定的将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而上证所则列举了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要求公开致歉、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并可提请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等措施。”

上证所表示,新规的发布实施将落实市场参与机构的主体责任,增强各方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的意识,督促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通过落实指引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实现信用风险控制重心前移,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机制,深化落实交易所一线监管与风险防控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风险管理指引》和《定期报告指引》的发布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进一步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引导管理人、相关市场参与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市场参与人应当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截至2018年4月底,深交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数量242只,挂牌总面值2174亿元。下一步,深交所将在推动利用资产证券化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不断强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管理力度,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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