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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新规发布:新增责任准备金信息,7月起施行

2018-05-11 09:22:0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

(二)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

(三)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是指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至少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

(十)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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