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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六)偿付能力信息;
(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八)重大事项信息;
(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