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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存在控股股东和不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分别作了要求,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
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证券公司股权。
可以看到的是,《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
最后,为防止股东通过分散持股的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规定》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明确了关联方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实质重于形式等判断标准。监管部门发现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行为的,将依法处理违规股东和知情不报的证券公司。
另外,《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的要求,落实证券公司及股东的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证券公司董事长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