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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规定》并未进行阐述。有法律专业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从法理上讲,法不溯及既往,所以规定只对新股东有效。”
据澎湃新闻记者在Choice数据统计发现,在A股上市的券商中有19家有明确的控股股东,但因控股股东不属于上市公司,相关净资产数据无从得知。
但也有不少股权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包括东北证券(000686)、国海证券(000750)、广发证券(000776)、长江证券(000783)、中信证券、东方证券(600958)等。
海通证券(600837)是股权较为分散的券商之一,其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无直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无实际控制人”,海通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为证金公司,持股比例达4.9%。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疑问,《规定》中多次提到,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依法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规定,那么,通过二级市场举牌上市券商成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也有资质要求?监管层对于这类股东,又将如何监管?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股东,证监会通过新规都规定了,股权结构中不能存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产品。
穿透核查股东资金来源
《规定》中还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这也是此次监管的重点之一。
具体来看,首先是穿透核查股权结构,禁止违规入股。
《规定》保留并强化了之前《10号指引》穿透核查的作法。并且明确,除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外,原则禁止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或者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链条中的任何一环。
《规定》中明确了“两参一控”的要求,“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发表文章称:“根据理解,某个股东在控制1家证券公司的情况下,该股东还可以参股1家证券公司。”
以A股上市公司锦龙股份(000712)为例,其控股两家券商,分别为东莞证券、中山证券,则应该不受此项要求影响。
其次是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规定》明确要求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为防止“空手套白狼”、加剧金融风险,《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并强化了锁定期届满后质押证券公司股权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