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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伊博公司构成欺诈
判令退还14600元购镜款
增加三倍赔438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伊博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小赵看到伊博公司的广告后而购买涉案产品,而根据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伊博公司的的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疗效并不相符,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审理认为,伊博公司夸大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
被告伊博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参加庭审。
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小赵“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伊博公司退还购镜款14600元,三倍赔偿购镜款4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