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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消费频现商家失联 风险如何规避?(2)

预付款消费频现商家失联 风险如何规避?(2)
2019-06-05 17:01:49 北京日报

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预付款消费,也被称预收款消费,目前仅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预付款而产生纠纷的处理,需要根据双方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来进行界定。从法律关系层面上看,无论是购买服务或商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交易实际上是确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主要由合同法进行管辖,即商家实际上就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交易对象,与消费者订立了预先收费之后,再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当前,消费者与商家预付款商业模式的合同普遍存在不利于消费者一方的特点:

首先,从主体上看,虽然办卡的消费者众多,但相对于商家而言,处于分散状态。从合同内容上来看,基本上都是商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一般只能决定是否购买。商家往往利用单方规定合同内容的优势,约定有利于其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条款,甚至是约定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

其次,从合同履行上看,预付款消费涉及的合同一般短的一两年,长则持续四五年以上,持续时间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商家一方以“调价”或“调整经营政策”为由的实质性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如美容美发店往往与消费者约定,办会员卡充值后享有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且开业时价格低廉,如此一算,办卡后的价格的确诱人;但开业一段时间后,美发店即以成本上升为由大幅提价,使办卡消费者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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